1.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二。因企业合并、兼并或重组而转让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三。法院决定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还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过户时,应填写转让申请表/注册商标申请表。
提交的申请文件有:
(2)转让方和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受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对比后退回)。
(四)申请转让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由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申请表要求逐一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必须打字或打印;转让方或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2)转让每个商标(每个注册号),应提交申请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 hall办理的,除提交申请外,还应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如通过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且由本人办理的,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受让方为自然人申请商标转让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受让人的名义,或者以在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转让。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b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受让人的名义申请商标转让,受让人的名称应当在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中登记,或者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转让。以全体合伙人名义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c农村承包户可以以签约人名义申请商标转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d .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可以以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中所列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转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f受让人是申请商标转让的自然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申请中的商品和服务范围限于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者相关注册文件中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限于受让人自己的农副产品。
g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受让人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转让的核准。
(5)商标转让且转让方无法盖章的,受让方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或法律文件。因合并、兼并或者重组而转让商标的,应当提交合并、兼并或者重组的文件以及注册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合并或者重组文件应当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注册部门应当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以及原注册人已不存在的事实;经法院判决转让商标的,应当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被执行人的法定名称和接受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受让人和受让方的名称一致。
A.一个商标归一个人所有,转让给多人共享。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姓名和地址应填写代表人姓名和地址,受让人印章应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应在转让后的附页“其他共有人姓名一览表”中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无需填写。
b .商标为多人共有并转让给一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转让转让人的名称和地址栏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的印章应加盖原代表人的印章;应在相应栏目中填写受让方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公章。过户前,应在所附的《其他共有人名单》中填写其他原共有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无需填写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c .因共有商标共有人变更(包括共有人的增减)而提出转让申请的,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在申请表转让人姓名地址栏填写原代表人姓名和地址,在转让人印章上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在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单附页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原姓名并盖章;申请表中受让方的名称和地址应填写转让后代表的名称和地址,转让后代表的印章应加盖在受让方的印章上。转让后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应填写在附页“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姓名一览表”中,并加盖公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无需填写在附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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